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

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也“与时俱进”。

今天,

我们就通过新平法院

近期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件,

揭开网络盗窃的面纱,

学会用法律铠甲守护财产安全。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初的一天,12岁的小张收到同学小李通过微信发来的信息,两人在微信里愉快聊天,殊不知,手机另一端并不是小李本人,而是被告人蒋某。蒋某盗用小李的微信账号,冒充“小李”唆使小张登录本案另一被告人龙某的微信账号,一步步诱骗小张把母亲的银行卡绑定至该微信账号并多次转账给蒋某。因害怕被家长知道,小张就这样被胁迫多次配合对方秘密将其母亲银行卡上的资金转出。几天后,小张感觉不对,就把母亲的银行卡从龙某的微信账号上解绑,蒋某得知后又胁迫小张开通了“亲属卡”。

经查,2023年2月4日至同年2月24日,短短20天,蒋某、龙某通过上述操作盗取小张母亲的银行卡资金17万余元用于二人花销。直到2023年9月20日,小张的母亲才发现其卡内的资金被盗,于是立即报警。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月以来,被告人蒋某、龙某为获取不法利益,使用手机骗取他人QQ号、微信号后以生病住院借钱等方式冒充微信号原主人骗取他人钱财,获利赃款由二人共同花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还被害人部分损失,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法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依法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退还被害人资金。

法官提醒

犯罪分子常常利用未成年人防备心弱的特点,采取“亲情绑架”(如威胁告知父母)、恐吓等手段控制未成年人配合实现非法目的。个人信息不是“社交货币”,而是财产安全的保险箱钥匙,法律能严惩犯罪,但个人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永远是自己,尤其是家长要管好未成年孩子,切莫因一时疏忽造成财产损失!

日常生活中,我们要牢记三招筑牢个人信息防火墙:

一、密码管理“三不要”:不要用生日、手机号做密码,不要让孩子知晓支付密码,不要在任何聊天中透露身份证、银行卡信息。

二、支付软件“两关闭”:关闭小额免密支付,关闭不常用APP的银行卡绑定。

三、应急处理“黄金30分钟”:一是拨打银行客服冻结账户,二是报警并保存转账记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文图 | 孔 依

编辑 | 李海燕

一审 | 马兴华

二审 | 普崇秀

三审 | 易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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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警惕!你的个人信息可能是盗贼的“金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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